摘要

对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主要通过对法益的解释、限缩抽象危险犯的一般规则和反证推翻抽象危险三个维度来实现。对法益的解释,应立足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若行为没有危险或危险极小,则不认为是犯罪。并以此为基础采取实质违法观,将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在抽象危险犯之外。抽象危险犯保护的法益应当主要限定在集体法益的范围内。抽象危险犯限缩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没有实际危险的行为不构成抽象危险犯,行为人没有故意的抽象危险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但书条款反向说明行为不具有抽象危险从而排除犯罪。应当允许被告人通过反证推翻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以达到限制抽象危险犯范围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上,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和抽象危险等构成要件要素,通过反证来否定存在危害行为和抽象危险以限缩抽象危险犯。反证推翻抽象危险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生命法益和财产法益之内,对于抽象的精神法益则不允许进行反证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