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留白”的审判指导意见。既有裁判反映出司法实践对该指导意见的理解与运用有待完善。从解释学视角考量,应将该指导意见定位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体系中的“非破产加速”规则,具体适用情形限制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使其回归规范本意。司法实践在参照该指导意见审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时,应采用统一的具体适用要件,比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审查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前提。2021年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吸收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有关规则,值得肯定,但其中具体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仍不够细致,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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