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替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其入罪化的学理依据,规制"替考"行为其他防控措施的失灵,使得刑法得以发挥其屏障作用而又不违反其谦抑性;"替考罪"(1)的犯罪构成和罪数形态的辨明是分析此罪的基础,与其他国家的相比,"替考罪"在罪质上更加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约束性状态的保护;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已实施,但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