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印证原理的哲学解释需建立在知识论哲学中的“信念确证理论”而非“真理理论”之上。在信念确证路径上,印证是“内在主义”而非“外在主义”的;在信念确证机理上,“内容同一”的印证和“指向同一”的印证分别体现“基础主义”和“融贯主义”;在信念确证程度上,印证并不具有客观性,不能被单独用来推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对于印证与刑事证明标准在信念确证程度上的逻辑关系,需要从“入罪”和“出罪”这两个不同的证明方向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公诉定罪证明标准而言,印证是必要条件;对于辩方抗辩成立标准而言,印证则是充分条件。司法实务中对印证的认知误区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错误设置了印证的逻辑条件关系,二是混同了相互矛盾的证据融贯系统的要素。对此,需相应地重构司法实务界对印证的认识,进而改良印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