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加强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十四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此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大幅提高证券服务机构犯罪的刑罚力度。于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保障其功能发挥,促使其勤勉尽责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构,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公司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实践中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

  • 单位
    江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