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王朝时开始以设置土官的方式对三江侗族进行法律控制,清王朝时,随着国家基层组织与教化工程逐步深入三江侗族地区,三江侗族地区呈法制内地化趋向。民国时期,新桂系一方面借三江侗族自治与自卫的良基进行县级地方自治的实践,一方面培植三江侗族民众现代法律观念,推动了三江侗族社会开始向"法理社会"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款组织时期形成的法文化传统,与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一起构建了三江侗族自治县的法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