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概括数额与其他情节并重”的模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犯罪情节较重的认定在主体、前科劣迹、对象、主观、手段、次数方面均存在不妥之处,建议予以相应的修订,并增加“其他情节严重”的堵截性规定,进而采用多元路径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此外,对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处罚的规定,理论界多有指摘,但由于定罪量刑模式的变化、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解释的扩大以及受贿后又渎职数罪并罚原则的明确,两罪共用一个罚则并未达到非改不可的紧迫程度。未来建议取消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至于当前立法机关禁止终身监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观点,亦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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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