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使其有法可依,行使处罚权有了法律依据,不再只是对违法相对人进行劝说式教育,有了法律的强制力加以处罚,一定程度上收到预防再犯和警示公众的效果。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解析、探讨,发现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由于下放主体、下放事项范围和承接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的系列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消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