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问责主体从属于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程序中有启动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功能。行政问责主体即同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为并列关系,同属于问责主体集合内的一个元素。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之间的联系,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之间的不同,以及问责主体多元化概念的明晰,都有探讨并界定的必要性。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厘清同体问责主体及其与异体问责主体的关系,以期有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 单位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