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作者:商建刚; 姜琳浩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05): 90-93.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05.025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计算机软件领域,核心软件的开发是整个软件开发中具有创作性的环节,核心软件的表达是整个权利软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当权利软件的核心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具有高度同一性,且被控侵权软件出现与权利软件相同特征信息,足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既是指程序代码的相似,也是软件整体的相似。如果被控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部分源代码来自开源软件,但占比低,且不足以推翻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则不影响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