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为我国环境民事救济体系确立了公法义务、私法操作的机制,对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制度协调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纵观环境法发展历程,环境侵权二元性特征下的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从暧昧不分到逐步分野,成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分野走向的逻辑起点。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双轨制带来的管辖冲突、审理顺位冲突与既判力冲突使制度协调成为必然。制度协调的进路需要突破融合路径的不经济性和衔接路径的片面性,形成以制度共通性为基础的新衔接路径。在具体制度修正中应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修正中心,探寻集中管辖之可能,赋予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原告程序中止权,实现私益诉讼生效判决既判力有限制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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