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算法技术发展迅速,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隐蔽,即使察觉,也因受到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昂等不利因素掣肘,导致个人信息私益救济越发艰难。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短板。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重要起诉主体之一,对于可能损害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公益的行为,不应囿于“众多”的量化,不应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前提,而要统筹考虑侵权主体的规模、受损利益的大小及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