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预防主义思想指引下,通过刑事合规建设激励医药企业积极地自我管理,与当下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相契合。有效的刑事合规机制,不仅可强化“非罪化”治理功能与价值,同时能推动涉药品犯罪规制模式“从监管型向共治型”转变;在严峻的涉药品犯罪形势下,可重点从涉税和商业贿赂专项合规突破,进而实现医药企业的全面合规。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需立足刑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以此开展重点专项合规建设,从“决策、管理和执行”三个层面进行合规组织的内部构建;同时需配套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和“吹哨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医药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监管人的力量,共同实现对医药企业犯罪的多元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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