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科学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的最大特质在于其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具有导致巨大且不可逆后果的风险,甚至是全球灾难性风险。为了有效地规制现代生物技术风险,应当将"预防原则"合理地引入刑事立法并将其转换为一种立法理念与策略。在通过刑法对生物技术风险进行规制时,还应注重运用体系性策略和衔接性策略。未来,应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在立法模式上采取附属刑法的形式,在立法技术上增设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以完善刑法对生物技术风险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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