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损失"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的相当性实现的结果,也有非相当性实现的结果。前者需要被认识,后者无需被认识,且并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本身是开放性的,存在客观要素超过主观认识内容符合哲学原理,满足实际问题的解决需求。文章认为滥用职权罪中非相当性实现结果的偶然性和介入因素的正当性成为行为人无需认识却对该结果承担责任的根据,责任主义在相当性实现结果上已得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