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暴露我国野生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使得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引起立法机关的及时回应。事实上,完善动物保护立法,为重建人类与动物和谐关系提供制度保障是一个讨论多年的议题。我国民事法律将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物,受制于社会文化背景、民众的认知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动物保护法。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有关动物的立法主要是从规范动物资源合理利用、为动物实验设定技术规范,或基于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从检疫、防疫角度进行的立法,很少涉及动物福利保护或禁止虐待动物的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存在目的理念的偏差,在野生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与动物检疫、防疫法律法规衔接不足。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当在明确动物特殊物格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分步骤推进各类专门性动物保护法,适时出台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最终建立具有内在逻辑、体系严谨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