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刑事责任根据从代理人责任转嫁论向组织体责任论的现代转型,使企业刑事合规的生成及发展具有立论基础。在单位犯罪形态结构的认知上,要纠正传统的单位一元主体论,单位构成犯罪是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前提的立场,提倡单位和责任人二元主体论,单位和责任人分离入罪、分离出罪、分离追诉的认知模式。据此,本文建议对单位犯罪立法予以修改,总则增设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确立责任人的独立主体资格,明确对责任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分则全部删除责任人具体刑事责任条款。同时,增设单位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以及单位事前合规出罪和事后合规从宽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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