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虽然以口供为中心进行证明,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降低起诉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在证明方式上仍要坚持"印证证明"方式,在证明标准上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动摇,在证明对象上应将"量刑建议事项"纳入证明的范围,从而改变过去"重定罪、轻量刑"的做法,尽早改变当前提出较为精准的量刑建议"不适"的问题。应当重视辩方在反向证明中作用的发挥,值班律师在会见权、阅卷权和与检察官的协商权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在场"并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系非自愿的,可以申请调取"排非"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并建议终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充分注意到律师是防范此类案件出现冤错不可替代的一支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