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职权作为行政行为撤销的重要根据之一,历来饱受争议。由于立法上对滥用职权的概念没有作出权威解释,学界对滥用职权标准的界分也尚无统一定论,导致审判领域对滥用职权的适用不尽如人意,泛化适用或规避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新行政诉讼法体系下,采用主观、客观、职权三要件相结合的标准对滥用职权进行认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滥用职权标准的可适用性,优化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司法控制,并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体系的理论完善发挥建设性作用。在涉及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这一组概念的界分时,可以采用实质和形式分离的方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提升行政诉讼的裁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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