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的施行,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之规定,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作出新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仍然具有较大优势。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当立遗嘱人死亡后,都需要对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方能对遗嘱进行执行,实现立遗嘱人的遗愿,遗嘱检认问题亦随之而生,遗嘱检认也必然会成为“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在遗嘱、继承领域深耕三十多年,必然会在遗嘱检认领域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