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收益"项目纳入营业利润的核算范围。本文通过讨论该项目在利润表中的列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其利得的本质,认为将其纳入营业利润的计算中会损害营业利润的内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将"投资收益"项目作为"线下项目"在营业利润之下进行列报的政策建议,以此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真实信息,增强利润表会计信息的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