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安全法》为网络安全治理提供了原则性规范指引,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控网络社会的效度取决于调整对象的科学划分。网络社会分层结构的客观存在,为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类型化提供了衡量标准。从网络社会分层的视角来看,网络所有者和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生态环境中分别位居基础层、中间层以及信息流通层,理应承担不同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与责任。因此,基于总体国家安全与法治的要求,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应当重视网络社会各分层主体的法律地位,构建起涵盖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约束网络信息流通层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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