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在基本原则、立法模式选择上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因征信活动与其他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范围、公开和收集方式、当事人权利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因而在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该彰显其特征与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