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刑法与刑事诉讼间的关系,"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的竞争一直都存在其中。前者对其自身的价值有所忽略,把刑法的价值定位在对刑法保障实施上,后者较为对程序法自身的价值重视。认为程序法为实体法的实体,便形成了程序本位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