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验资报告的涵义在会计界与法律界存在严重分歧,而这种分歧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如果不将验资报告的虚假与否作为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惟一标准,注册会计师通过审验过程的"真实性"来进行减责或免责的抗辩,则这种分歧不难解决。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中注协出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相关规定的内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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