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职工民主参与应作为一种劳雇双方利益平衡的机制而存在。应借鉴德国工会的做法,将集体谈判移至企业外部,降低企业工会的压力。未来我国工会工作的重点应朝着组建产业、行业性工会和推进产业、行业性集体谈判而努力,立法和政府应为组建行业、产业性的雇主协会和雇主联合会提供制度支持。在企业内部坚持劳雇合作的理念,推进工会委员和职工代表的直接选举,以保证其独立性,确保工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规则制定上的共决权。完善公司治理,坚持资本所有权与劳权平等的原则。立法应构建利益争议特别程序将矛盾化解于法律框架下,减少冲突的发生。

  • 单位
    山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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