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辩护律师核实证据制度存在法律规定不明,标准不一,辩护律师积极性不高等弊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被追诉人仍然为证据信息的主要来源,公权对私权的不信任,控方证据垄断等。借鉴域外刑事司法经验——突出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基础上,兼顾保护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而提出构建以核实为原则,以不核实为例外的核实证据制度;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负面清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实证据配套机制等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