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疫情爆发前期的司法入罪路径和规范入罪路径均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传染病纳入甲类传染病的范畴,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如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故意仅针对侵犯甲类传染病防控秩序过程,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及实害只是该罪的客观超过要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择一重处的前提下,应坚持全面评价、优先适用的原则,感染者隐瞒信息与人接触没有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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