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产生和广泛使用产生了诸多著作权侵权风险和纠纷。欧盟在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者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上,一般从"向公众传播"和临时复制例外规则来认定生产者的侵权责任。2017年2月,欧盟法院在Brein案中作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认为生产、销售设置深度链接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这一物理设备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且不符合临时复制例外规则。这与中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比,分析路径显然不同。我国关于互联网机顶盒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存在概念不明确、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主体责任分配复杂等问题,需尽快立法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