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域外政府董事系政府委派到国企董事会中履行公务职责的董事,其具公法与私法上的双重身份,功能在于实现政府目标并代表公共利益。我国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样向公司制国企委派或推选了董事,但该类董事虽承担了企业国资经营监督之公务职责,却仅具公司董事的私法身份,其是否为我国的政府董事在学界争议较大。对此,我们当从政府董事承担公务职责的实质内涵出发,并基于其公私法上双重身份的特性构建其制度,从而为当前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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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