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量余地原则要求国际裁决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赋予国家一定程度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权。理论上,裁量余地原则具有正当性功能、价值性功能和效率性功能。在人权领域,裁量余地原则的适用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方法。一方面,在确保等值保护的前提下,裁量余地原则将对公共道德、国家紧急情况、措施必要性等情形的认定权留给缔约国。另一方面,人权裁决机构也否认在具有区域性共识、持续国际趋势的情形中适用裁量余地原则。在实践中,善意审查与程序性审查贯穿于裁量余地适用的案件。近期,裁量余地原则不仅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裁决中得到适用,也在国际法院裁决实践中得到重视。由此可见,在寻求全球共识时,通过裁量余地原则,国际裁决机构开始更尊重各国发展的方向、程度与速度。

  • 单位
    国际法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