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我一直有个观点。我认为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应该是对手,但不是敌手。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手希望对方变强,敌手希望对方变弱。我觉得刑事诉讼最后能够得到一个很好的、达致客观真实的案件结果,应该是有优秀的检察官,而且还应该有优秀的律师。所以我觉得最高法院起草"三项规程",应该是保障一对优秀的对手在我们刑事诉讼中各展才华。所以刚才有学者质疑规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