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个人是商主体项下的概念。传统观点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该三分法在概念上不周延,宜以规范组织形式为标准将商主体二分为商个人和商事组织,将个人独资企业排除在商个人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商个人创设性登记制度,致使未经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因不具备商主体资格而承担着无照经营的违法风险。未来宜建立商个人备案登记制,商个人包括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营利性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拉大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彰显商个人的小微属性,并降低登记成本、简化登记程序,建立起激励性信用公示制度,以打造更为友好的商个人营商环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