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版权争议案件时有发生,争议的焦点主要在竞技类游戏直播过程中形成的游戏整体画面之版权性质及权利归属。对竞技类游戏而言,主播操作形成的游戏整体画面不同于游戏固有画面,且难以达到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宜被认定为“作品”。电子游戏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可作为表演的客体。在网络游戏直播中,主播以表演为目的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构成对电子游戏作品的表演。游戏开发商作为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而主播或游戏直播平台作为表演者,对游戏整体画面享有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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