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需同时满足主观、客观两方面的要求。就主观方面而言,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不能提出事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具有不可归责性;就客观方面而言,需阐明的事证需具备重要性、可信性、具体性及可期待性。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请求法院责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履行事案解明义务的申请符合上述主观、客观要件的,法院应责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向法院履行事案解明义务。审查事案解明义务要件并无一套可单纯、统一适用之标准,必须斟酌证明困难之程度、原因、案件类型等具体因素加以考量。我国有必要构建事案解明义务法律要件理论作为实践的先导,缺失理论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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