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乃宅基地"三权分置"之核心。现有流转制度之受让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存在违反权利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体系解释原则,违背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目的等问题。为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借鉴改革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纳入受让主体范围,并结合确权登记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退出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