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黔自然资规[2020]1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它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