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无人船艇技术的迅猛发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船舶”、“海洋科学研究”、“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等关键概念缺乏界定,制约了科研无人船艇法律地位的认定。走航观测、智能感知、非海洋观测、非科学目的的海洋调查、空海潜多装备跨域协同作业等引发了诸多法律挑战,催生了新的规制需求。在国际统一法律规制尚未形成之前,中国可结合自身能力评估和战略利益分析,统筹推进国内、国际两条路径,统筹考虑模式、范围等规制技术问题,强化国家立法实践对国际新规则制定的驱动与引领作用,主动谋划新的国际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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