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为网络诽谤案件提起公诉的标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在职权主义背景下,赋予被害人调查取证权的可能性存疑。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将告诉权与证据收集相分离的做法,令亲告罪被害人自主选择"公诉"或"自诉"的追诉方式,完善大陆地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