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将监察法规制定权授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了立法权、监察权的子权力——监察立法权。作为新生事物,监察立法权的基本内涵、运行逻辑、规范监督亟待阐明。对监察立法权概念的界定需要从行权主体、行权依据和行权结果三个角度来分析,对监察立法权授予之必要性需要从国家权力结构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察效能发挥三个视角来探讨。权力会产生恣意,因此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察立法权规范体系以监督权力的运行。要形成以党的全面监督为引领、人大监督为主导、司法监督建议协同、社会公众参与兜底的自上而下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以推进权力的法治化、规范化运行。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