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刑法备受质疑的原因是,其会无节制扩大其存在范围。现代刑法强化积极的、事前的预防本身具有正当性,古典刑法事后法的属性和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理论逻辑,并不符合现代国家对风险与安全的制度预判,往往缓不济急,反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理性主义标签化理解风险刑法,才是造成风险刑法被法教义学否定的原因。区别于理性主义,现实主义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道德基础,现代刑法转向以被害人为中心,强调刑法在被害人具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就适当介入,这种做法与公共卫生领域采取的病患预防措施具有相似性。在社会风险日趋增多且不确定的时代背景下,风险刑法应当受到重视,但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