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生欺凌不是玩笑打闹,制止欺凌的反击行为更不是打架斗殴。只有从源头上对事件进行正确定性,才能避免其后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上产生严重偏差。欺凌行为不一定表现为身体攻击,有的欺凌并不伤及身体却带有强烈的侮辱性,法律保护受欺凌者的人格尊严必须赋予其在遭受侮辱时予以反击的权利。欺凌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反复性,法院面对存在多次欺凌的案件应进行一体化判断,如果能够认定欺凌处于不断升级的状态,即便受欺凌者突然实施高强度的防卫手段而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考虑到学生欺凌的参与者大多是未成年人,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存在欠缺,此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应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