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软件唤醒词具有商标所需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能够与权利人形成稳定联系,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时,结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可将软件唤醒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