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其第182条第2款中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之规定,标志着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正式确立。然而,相较于域外国家和地区精细、完善、全面的庭前(审前)会议,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关键和重点不甚明了,制度设计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并不强,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制度本身所承载的功能和价值发挥。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具体内容,就庭前会议制度的制度定位、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安排、结果效力等方面重新进行探讨、明晰,以平衡庭前准备程序与正式的法庭审理程序间的关系,避免庭前会议的实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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