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基因编辑立法,首先应当明确该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法律限度。目前,关于基因编辑的法律限度,本土理论观点有禁止说、部分允许说和允许说三种理论,域外国家的法律实践模式有加拿大式的禁止模式、美国式的部分允许模式和英国式的审查批准模式三种模式。上述本土理论观点和域外实践模式均不能单独作为基因编辑的法律限度加以采纳。基因编辑合理的法律限度为:允许和保障基因编辑基础研究的自由,竭力避免加拿大式的以罚代管政策和美国式的不资助政策;在该技术成熟时,可允许出于预防、治疗目的的生殖系基因编辑,类的共性的基因增强亦可被接受,而个性的基因增强则应被禁止。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