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铁"咸猪手"归其本质属于单纯利用状态的猥亵行为,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往往采取行政处罚的制裁手段,并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咸猪手"入刑是否必要且合理,由此引发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形式解释论基于形式合理性,认为缺乏手段行为的猥亵行为无法满足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机能,不应加以刑事处罚;而实质解释论立足于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应罚性与刑事政策意义上的需罚性,只需要实质上压制反抗即可满足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定分止争,从罪刑法定原则之维护、被害人教义学下的需保护原则出发,结合司法实务,对于实质解释的解释结论加以质疑。因未能通过解释加以合理解决入罪问题,必然需要回归立法本身。透过刑事比较法的考察,兼顾解释论、立法论的规范目的所在,以探求强制猥亵罪的入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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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