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纠纷如果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必须具备"可诉性"或"可司法性",即具备由诉讼来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条件或特征。关于纠纷的可诉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模糊、不确定的。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下,纠纷可诉性范围存在的问题,引申出"诉的利益"的概念。诉的利益是我国诉讼法上所没有的概念,通过对诉的利益的分析,纠纷的可诉性可以得到合理的界定。此外,还对诉的利益的制度保障提出了对策和思路,并建议完善诉讼外的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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