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究竟系帮助犯的正犯化抑或量刑规则,开始成为新的争议问题,司法解释持中间说的立场,相对妥适。实践中,与实行犯距离遥远的帮助犯因对实行犯缺少心理上的支撑,故难以成立片面共犯。就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判断,应采推定的或然性说。就帮助对象而言,在非正犯化的场合即达到可罚程度的不法行为,在正犯化的场合即不要求达到可罚程度的不法行为类型。就正犯化场合下“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取消“被帮助者人数众多”的限制。就支付结算数额的认定,证据上可采部分客观印证的折中说,法律评价上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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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