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受领人侵吞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能否构成侵占罪,一直以来是学界探讨的热点。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民法中不法原因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可能会与侵占罪财物的保护形成法域冲突。在处理法域冲突问题时,宏观上应当遵循刑法相对从属性说,在具体规则的判断上,放弃以法益为指导,求助于位阶更高的概念——规范保护目的。民法中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与刑法中侵占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同,惩戒的主体和方向也不相同,在此情况下应当承认刑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据此进行构成要件的解释。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范目的是对给付人的不法给付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及对给付财物的保护排除;侵占罪的规范目的是惩治受领人的不法行为。此外,不法给付财产最终将通过刑法的特别没收制度收归国库,而非不法给付人,由此确保刑民协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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