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展跨境破产协助的基础是审查并认可破产程序启动法院的管辖权。鉴于债务人利益分布的广泛性、破产程序的集体性,跨境破产协助中专门引入"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管辖权审查标准,并对此发展出举证责任、存续期间等一系列规则。此外,不同法域基于不同的管辖依据或者连接点可对同一债务人分别启动破产程序并平行进行。作为我国首份系统规定跨境破产协助事宜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具有开创意义,为我国在立法层面构建跨境破产协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思考。
-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